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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電又迎政策利好 電價和稅收優惠並行

    水電又迎來政策利好 。

      財政部網站近日發布《關於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 ,明確了對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

      具體而言 ,對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 ,自2013年到2015年底 ,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至2017年底 ,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

      新的《通知》發布後 ,針對三峽水電站 、葛洲壩水電站等個別的稅收優惠終止,統一適用新的優惠政策。

      《通知》將對中國電建 、長江電力 、三峽水利 、錢江水利 、粵電力 、樂山電力 、葛洲壩等一批大型水電企業產生影響 。

      電價和稅收優惠並行

      《通知》明確的稅收優惠 ,是水電行業今年以來的第二個利好政策 。今年1月份 ,國家發改委完善水電價格形成新機製的政策出爐 。

      彼時的新水電價格形成機製規定 ,對於今後新投產水電站 ,跨省跨區域交易價格由供需雙方參照受電地區省級電網企業平均購電價格扣減輸電價格協商確定 。

      省內消納電量上網電價實行標杆電價製度 ,標杆電價以省級電網企業平均購電價格為基礎 ,統籌考慮電力市場情況和水電開發成本製定 。水電比重較大的省份可在水電標杆上網電價基礎上實行豐枯分時電價或者分類標杆電價 。

      國家發改委還提出要建立水電價格動態調整機製 ,逐步統一流域梯級水電站上網電價 。一位電力行業人士分析說 ,水電價格一直較低,水火不同價也影響到水電企業的熱情 ,新的機製向著合理的方向改革 ,有利於推動作為清潔能源的水電繼續開發 。

      此次《通知》則針對一直以來的水電企業稅收負擔過重提出了解決方法 。增值稅 ,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提供勞務所產生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 。

      長期以來 ,水電行業的增值稅負一直被議論 。2010年水電和其他行業的增值稅實際稅負差異很大 ,基礎產業方麵 ,自來水公司的增值稅負為6% ,天然氣公司的稅率為13%,實際抵扣後為5%左右 ,水電抵扣後還在14%以上 。

      因為可以抵扣的增值稅範圍不同 ,電力行業內部的增值稅實際稅負差別也較大 。火電可以抵扣煤炭進項稅 ,實際增值稅稅負低於水電 。曆年都有業內人士提出要改善水電企業增值稅較高的情況 。

      上述電力行業人士稱 ,此次稅收優惠對企業有好處,能激發企業投資水電站的熱情 ,並更多地投入到生態保護和移民安置等方麵 ,加上之前的電價形成機製調整 ,對水電是雙重利好 。

      小水電難題無對策

      《通知》針對的是裝機容量在100萬千瓦以上的大型水電站 ,沒有涉及小水電站 。

      記者從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能源官員處獲悉 ,目前大江大河上的水電資源基本已開發完畢 。剩下還待開發的河流 ,從地理位置到資源潛力方麵都不好 。

      這意味著開發小水電站的成本相比之前更高。當然在目前的政策體係下 ,小水電有另外的優惠政策 。國家對小水電稅收有專門的優惠政策 ,各地為了鼓勵開發水電 ,還有相應的政策激勵 。

      即便存在各種優惠政策 ,西部某縣的文件還是公開稱 ,原來適用於國家大型水電站的稅收優惠無法普及到所有項目 ,同一轄區相同稅率電站項目不能匯總申報繳納 ,跨區域水電企業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難等問題依然影響到水電發展 。

      由於公司注冊地與水電站所在地不同 ,也影響到優惠政策的執行 。

      自2004年開始 ,國家對燃煤發電實行標杆電價政策 ,減少了政府定價的自由裁量權 。此後陸續對風電、核電 、光伏發電等也實行標杆電價政策 ,電價形成機製逐步趨於規範 。由於水電站與其他發電類型不同 ,地質 、水文條件差異大 ,不同水電開發成本相差很多 ,因此 ,在標杆電價基礎上需實行分時電價或者分類標杆電價 。此次出台水電價格形成機製 ,使得水電定價往市場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 ;對保留的政府定價部分實行標杆價格管理 ,進一步減少了政府定價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有利於引導水電合理投資 ,激勵水電企業降低成本 ,將對水電產業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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